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10.04 環署廢字第0910063472號函 有關依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規定所扣留之物品,如所有權歸屬國庫時,應僅限於中央政府之公庫,並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