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3.07.17 法律字第1030350844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4、16、20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辦理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如包括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則自來水供水機構於其受公務機關委託處理、利用個人資料範圍內,已視同為該公務機關行為,自得將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該公務機關,又如有非屬受公務機關委託辦理相關事務,或另涉及廢棄物清除處理事務以外所需個人資料,則各機關對於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應符合法定所列情形,始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10.17 環署廢字第1000089845號函
- 對於未設籍但使用公有清除、處理機具、設施或設備清理廢棄物者,應協助其辦理戶籍登記,並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8.01.06 環署廢字第0980001283號函
- 非公有攤販及市場產生之廢棄物,如因實際需要而有增訂相關清理費用之必要者,應由縣(市)主管機關而非鄉鎮市公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3項規定訂定
4.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90.10.18 行執一字第600261號函
- 民眾未繳納鄉鎮市公所垃圾清潔規費,經限期催繳仍不履行者,應依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移送管轄之行政執行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