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8.14 法律字第108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3033400號函
- 未經登記經營資源回收場業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建議從一重,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處罰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5.06.02 環署廢字第0950042382號函
- 民生竊盜專案會議決議合法登記但查獲收贓之業者,應停工、停業,不履行處分者,得處以怠金,並強制斷水斷電或拆除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