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7.13 法律字第10603509700號函
- 參照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如該數個應處罰罰鍰中有法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時,應由該法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依據該規定所應處罰鍰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鍰額度為比較,據以適用;又為法定罰鍰最高額比較時,應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所定罰鍰最高額作為比較基準,而非以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裁處規定時所訂定裁量基準裁量金額為比較
2.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5.06.01 環署廢字第1050034196號函
- 有關廢汽車觸媒如用於石油化工原料製造及石油煉製等相關產業之製程或用於機動車輛之觸媒轉化器或含貴重金屬、過渡金屬、沸石觸媒或非屬重油加氫脫硫製程廢觸媒者,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範疇
3.
- 財政部 97.01.08 台財關字第09600427220號令
- 令釋廠商未經同意進口事業廢棄物並虛報貨名者之處罰規定
4.
- 財政部 96.02.05 台財關字第09600052530號函
- 依行政罰之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而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2項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均屬「不作為義務」,故應為一行為
5.
- 法務部 96.01.29 法律決字第0960002641號函
- 業者未取得輸出許可文件逕向海關報運出口廢棄物,同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是否屬一行為疑義
6.
- 財政部 95.07.25 台財規字第09500361680號書函
- 行政罰法施行後海關緝私案件產生之困擾或執行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