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1.01.05 環署毒字第1010001984號函
- 若一行為同時違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等規定時,應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且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所違反之各個規定之法定最低額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12.15 北市法三字第09733033400號函
- 未經登記經營資源回收場業者,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建議從一重,依商業登記法第31條規定處罰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7.08.12 環署廢字第0970055117號函
- 未經許可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並予任意棄置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予以處分,並得限期改善及按日連續處罰
4.
- (廢)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07.18 環署廢字第0910035912號函
- 廢棄物清理法按日連續處罰之規定,屬法律特別規定,排除行政執行法每次處罰均應以書面踐行告誡程序之規定,與行政程序法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並未有不符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