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4.14 環署廢字第0940023937號函 廢棄物清理主管機關攜帶證明文件,得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採樣廢棄物處理情形或進行攔檢,處理機構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