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8.08.14 法律字第10803511720號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2.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6.06.15 環署廢字第0960039923號函
- 有關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者,並未聲請宣告沒收所使用機具,得否依其他規定沒入疑義
3.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4.04.14 環署廢字第0940023937號函
- 廢棄物清理主管機關攜帶證明文件,得進入公私場所檢查、採樣廢棄物處理情形或進行攔檢,處理機構無故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處以罰鍰
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91.10.04 環署廢字第0910063472號函
- 有關依廢棄物及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扣留作業辦法規定所扣留之物品,如所有權歸屬國庫時,應僅限於中央政府之公庫,並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