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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民政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111號令修正公布第9、40-1、91、93-1、93-2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10035755號令發布第40-1、93-1、93-2條,定自111年11月18日施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121021548號令發布第9、91條,定自112年4月28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8.10.04 法律字第1080351445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5條規定參照,「從新從輕」處罰原則適用,應如何認定新舊法裁罰輕重部分,按新舊法規比較,必須具體進行,並非抽象地就法規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比較,而是針對「於具體個案何種法規對受處罰者最有利」問題,就整個法律狀態審查;又但書所謂「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包括不處罰或有制裁漏洞規定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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