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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507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7條;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12條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定之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100055001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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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銓敘部 90.03.02 法一字第1996227號書函
  • 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規定參照,該條前段所稱「一個月內」計算方式應為自接奉任狀之次日起;或接奉之任狀內所載向後特定生效日期為始日;末日計算方式則為扣除程期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同條後段所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其計算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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