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2.09.27 公保字第1020012962號函
- 受停職處分之公務人員,經依法提起救濟而撤銷原行政處分者,於復職報到後,溯及自停職處分生效日起回復其公務人員身分應有之權益。公務人員受羈押職務當然停止,停職原因消滅後,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辦理復職
2.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93.11.08 公保字第0930009517號函
-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9
114年07月09日修正第19、21、102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自115年01月0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