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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102、104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9

114年07月09日修正第19、21、102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自115年01月09日施行。
1.
  • 內政部 100.11.23 內授中民字第1000722891號函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固規定,公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得支領加班費,惟村里長非屬公務人員,其事務補助費之性質係村里長處理村里事務之公款而非薪資,故事務補助費尚不適用加班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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