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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102、104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9

114年07月09日修正第19、21、102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自115年01月09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2.02.01 法律字第11203501620號函
  •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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