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11.06.14 法律字第11100116410號函
- 法務部就有關國防部以函駁回迴避申請之決定,依法提起覆決申請一案之意見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3.01.07 簽見
- 訴願法第55條迴避之目的,在於避免公務員「利益衝突」,以確保公正執行職務,如訴願委員「現為」訴願當事人之其他事件代理人,又就所代理當事人之訴願事件為審理時,難免有利益衝突情事,自以應行迴避為妥
3.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9
114年07月09日修正第19、21、102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自115年01月09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