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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人事類
民國 114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068141號令修正公布第19、21、102、104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5.01.09

114年07月09日修正第19、21、102條條文;增訂第19-1、19-2條條文,自115年01月09日施行。
1.
  • 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3420號函
  • 為因應年金改革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公報,應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3條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係指應將全文同時以上開二種方式公布,抑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可,因涉該法解釋,主管機關依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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