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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48781號令修正公布第99-1條條文
1.
  • 行政院主計處 99.12.16 處會一字第0990007588號函
  • 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者,為釐清改制前後之財務責任,在財政收支劃分未調整前,其相關機關各項預算之執行,仍以改制前原列預算繼續執行,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及會計法有關規定辦理結算;另結算報表內容須包含改制日之資產負債等存量資訊及預算執行等流量資訊,至99年度應付歲出款於以後年度會計報告,則由承接機關列為以前年度轉入數併入相關會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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