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02 北市法一字第9020817200號函 公務員因執行職務,在刑事訴訟為被告時,服務機關應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從其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立法精神而言,公務員調取與訴訟有關證據,似不得認與職務無關,應屬機關提供法律上之協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