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03.11.04 行執法字第10300563630號函 有關地方稅、國稅與全民健康保險法之保險費、滯納金受償順序疑義,健保費與稅捐債權(含國稅及地方稅)同屬優先於普通債權受償,地方稅並未優先於健保費受償 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03.09.30 健保承字第1030030648號函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納金及稅捐均優先於普通債權,稅捐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滯納金係屬於同一分配順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