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地政類
民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324491號令修正公布第21、45、53、86條條文;並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0.11.16 簽見
  • 本案董事長雖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常任代表人,惟權利義務主體仍為公司本身,董事長僅為公司之手足,有關申請書附表由原負責人具名,惟其並非權利義務主體,權利義務主體仍為公司本身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