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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62條條文
1.
  • 法務部 99.10.06 法律字第0999037422號書函
  •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2.
  • 內政部 98.10.07 台內中營字第0980172148號函
  •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送繳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倘違反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的消滅時效自三個月期間屆滿時起算
3.
  • 法務部 98.09.08 法律決字第0980021137號函
  •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
4.
  • 內政部 97.05.26 台內營字第0970803905號函
  • 第一則有關營造業停業期間複查換證部份,依據營造業法第20、21條規定,營造業停業應辦理註記,而申請複查部份,得於營造業申請復業時一併辦理第二則有關違反建築師法第26條規定之建築師,應依同法第46條第5款規定,違反第4條或第26條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予以懲戒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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