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6.03.30 法律字第10603503020號書函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職行為,如係一行為,所兼職營造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處理違法兼職處分案件,應有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適用
2.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21 北市法二字第09730981200號函
- 營造業有承攬工程業務聘僱之專任工程人員出國達一定期間,即已無法全職辦理營造業法第35條之工作,故應認定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並依法由營造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與另聘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