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7.04.21 北市法二字第09730981200號函
- 營造業有承攬工程業務聘僱之專任工程人員出國達一定期間,即已無法全職辦理營造業法第35條之工作,故應認定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之情形,並依法由營造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與另聘事宜
2.
- 內政部營建署 93.10.08 營署建管字第0932915994號函
- 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離職註銷之處理方式,經內政部營建署於93年9月29日召開研商會議,並檢送會議紀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