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99.10.06 法律字第0999037422號書函
-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2.
- 法務部 99.02.22 法律字第0999005633號函
-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1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8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3.
- 內政部 98.10.07 台內中營字第0980172148號函
- 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應於停業、復業或歇業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送繳其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倘違反者,其行政罰之裁處權的消滅時效自三個月期間屆滿時起算
4.
- 法務部 98.09.08 法律決字第0980021137號函
-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施行日起算
5.
- 內政部營建署 94.12.09 營署中建字第0943580926號函
- 有關營造業法第55條規定營造業自行停業、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未依第20條規定辦理者處罰鍰是否包含續停者
6.
- 法務部 94.11.18 法律字第0940043047號書函
- 有關是否違反行政罰法中之一事不二罰原則
7.
- 內政部 94.07.19 台內中營字第0940084591號函
- 有關營造業經經濟部准予解散登記,惟未於歇業日起3個月內至主管機關辦理廢止營造業登記者,是否仍須依營造業法第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以罰鍰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