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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工務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0071號令修正公布第3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62221號令修正公布第30、62條條文
1.
  • 法務部 106.03.30 法律字第10603503020號書函
  •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職行為,如係一行為,所兼職營造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處理違法兼職處分案件,應有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適用
2.
  • 法務部 99.10.06 法律字第0999037422號書函
  •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3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終了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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