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務部 106.03.30 法律字第10603503020號書函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職行為,如係一行為,所兼職營造業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處理違法兼職處分案件,應有行政罰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