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衛生福利部 111.04.29 衛部護字第1111460410號函
- 網友於網路平臺上公布疑似犯下性侵案少年之個人資訊,或以迷因圖、梗圖等方式呈現,使人能夠識別少年的身分,此已涉嫌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3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進行行政調查,得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要求網路平臺提供使用者個人資訊及涉嫌違法之網頁內容,以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69、103條進行查處
2.
- 法務部 101.12.20 法律字第10100133370號書函
- 行政罰法第29、31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103條規定參照,雖網際網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際網傳播報導或記載兒童或少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違反兒少法行為具有裁罰權,惟未先確定網際網路事物管轄機關,即逕認受理檢舉在先之地方政府或網際網路營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具有土地管轄權,亦非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