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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防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內政部消防署 105.03.10 消署危字第1051103048號函
  • 地方主管機關如欲就個案核准施放達管制量以上之一般爆竹煙火,且認為該批煙火有設置臨時儲存場所之必要者,宜就設置時間及地點之合適性、對周遭環境及居民之影響等因素評估,並儲存於合乎規範之合格儲存場所
2.
3.
  • 內政部 93.03.29 台內消字第0930090542號函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訂定之自治條例,所引用同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處罰規定,是否牴觸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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