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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消防類
民國 99 年 06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9年6月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334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5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1.
  • 內政部消防署 104.08.12 消署危字第1041113165號函
  • 爆竹煙火製造場所經廢止製造許可後,原本場所內之庫儲區即非屬該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之附屬倉庫,消防主管機關得審酌個案實際情形,訂定處理爆竹煙火之合理期間,或令該場所變更為爆竹煙火儲存場所
2.
  • 法務部 97.01.22 法律字第0960048231號函
  • 有關取締違法製造爆竹煙火而查獲之爆竹煙火成品、半成品、原料及機具,應視沒入物之危險性程度及保全證據需要,而將其逕予沒入銷毀或先行扣留再移交檢察官扣押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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