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10.19 北市法二字第09532700600號函 辦理鄰房現況鑑定,須有金錢勞力的支出,主管機關自不宜對取得建築執照與否尚未確定的建方課予鑑定之義務,而徒使其支出勞費,但如建方自願在取得建築執照與否尚未確定前即辦理鑑定,亦非為法規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