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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693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34條;除第7條第2、3項、第14~24、27條、第28條第2項及第30條自113年3月8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
  • 衛生福利部 109.02.24 衛部護字第1090105627號
  • 同一行為涉及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相關案件,應先行具體檢視實際案例是否確實同時違反前述之相關規定,倘同時違反,則考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規定重於性騷擾防治法,且建議優先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規定
2.
3.
4.
  • 內政部 101.02.07 台內防字第1010091272號
  • 違反行政法規之處罰應以實施違反該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人為處罰對象,其對象並不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另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5.
  • 司法院 100.11.15 院台廳刑二字第1000028743號函
  • 法院在辦理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案件時,如裁判確定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不付審理,應立即通知原移送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利主管機關進行後續行政裁罰作業
6.
  • 內政部 100.10.19 台內防字第1000205123號函
  • 檢送「性騷擾防治法令與實務檢討會議紀錄」。分別對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性騷擾事件經撤回申訴或調查結果、調解成立與否之後續處理作法、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當事人同時提出申訴及告訴時,其行政罰鍰裁罰困難及職場性騷擾案件延續至下班與午休時間,或職場提供員工之休閒場地相關疑義等問題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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