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法務部 107.06.29 法律字第10703507780號書函
- 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9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等規定參照,性騷擾事件當事人等檔案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外,原則上均應依法保密;又主管機關擬以不具法律或法律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性質之注意事項草案,規範查詢學校契約進用人員性騷擾事件資料,與「法律明文規定」要件有違;另所稱「增進公共利益」,係指為社會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分享之利益而言,屬抽象概念,尚難遽定範圍及認定標準,宜依具體個案分別認定
2.
- 內政部 101.02.07 台內防字第1010091272號
- 違反行政法規之處罰應以實施違反該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人為處罰對象,其對象並不限於自然人或法人,另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