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95.07.24 北市法二字第09531918200號函 單純為產權之分割,既無礙原來公共使用之目的,其使用用途亦未變更,似亦欠缺擴張解釋或類推適用之正當基礎,其申請分戶之行為,似難逕以臺北市零售市場管理規則及臺北市獎勵投資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