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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社會類
民國 113 年 03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衛生福利部衛部護字第1131460197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 法務部 114.06.27 法律字第11403507580號函
  •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規定,倘行為人之行為經調查後認定性騷擾成立,應裁處罰鍰,惟若行為人行為時未滿14歲,依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規定,因不具責任能力,則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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