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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研究發展考核
中華民國90年12月12日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檔應字第1090018065B號令修正發布第六點、第八點至第十點、第十五點,並自109年3月2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六、民眾申請應用國家檔案,應先透過國家檔案資訊網或參閱國家檔案專題目錄等工具查詢
      目錄,並填妥或列印國家檔案應用申請書,以書面通訊、掃描影像檔以電子郵件傳送,
      或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國家檔案資訊網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前項申請之檔案數量,每一申請案以十卷為上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本局完成開放處理。
      (二)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應用其所涉案件之檔案。
      (三)檔案目錄卷數異動。
      本局公開上網免費提供應用之電子影音檔案,民眾得自行下載,無須申請。

  • [修正]
  • 八、國家檔案應用申請案件之准駁,依檔案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檔案內容如有依法限制應用之事項,採分離處理,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
      申請應用屆滿三十年之國家檔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申請人經保密具結,得於指
      定場所閱覽、抄錄,並就法規所定限制應用事項以外部分予以複製:
      (一)機密檔案。
      (二)經移轉機關表示有嚴重影響國家安全、利益或對外關係推動之虞者。
      (三)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表示不予公開之私人文書。
      檔案內容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有不易於重製或複製等情形者,得僅供閱覽。
      國立研究院、公私立大學及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因學術研究有聯繫檔案
      內當事人需要,應檢具檔案研究具結書及研究計畫,向本局提出申請。經本局審酌後得
      提供屆滿三十年國家檔案內之個人地址及電話資料。
      申請人應用國家檔案所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律保護規定使用之。違反者,依有
      關法律處罰。

  • [修正]
  • 九、國家檔案之應用以複製品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應用檔案原件:
      (一)檔案未有複製品,且經檢視原件保存狀況可全卷提供者。
      (二)申請人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經本局同意者。

  • [修正]
  • 十、國家檔案之提供,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經本局完成開放處理之檔案:
         1.得於現場或另行約定日期提供檔案。
         2.複製品以郵件寄送、現場交付或電子傳遞等方式交付。
         3.檔案原件尚未數位化者,得提供申請人自行翻拍。
      (二)前款以外之檔案:
         1.同一申請案,得依申請人標示優先順序提供。
         2.本局就同一申請案,應於每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至少五卷檔案之准駁決定。
          但經依第八點第二項規定保密具結者,至少十卷。
         3.經同意提供之檔案,依前款所定方式辦理。
      (三)取件:
         1.申請人於本局取件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十五日內未聯繫本局者,本局得暫停辦
          理同一申請案其餘檔案之提供。
         2.前目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申請人未完成國家檔案取件,且未通知本
          局延期或其延期期限逾該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六十日者,該申請案視為結案。
         3.申請人完成該次申請案所有檔案之取件,或該申請案已結案,始得提出下一次
          申請。
      (四)檔案因原件修護、數位化、展覽、機關檢調或其他情形暫無法提供應用時,本局
         應敘明理由及得以應用檔案之時間通知申請人後,該申請案視為結案。
      申請複製之國家檔案,本局應於收訖相關費用後,交付檔案複製品與收據。
      依第六點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國家檔案者,本局得經申請人同意,以電子傳遞
      方式送達通知。

  • [修正]
  • 十五、機關(構)借調或調用國家檔案,除本局公開上網免費提供應用之電子影音檔案無須
       申請外,應備函提出請求,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關(構)名稱。
       (二)檔案檔號或內容要旨。
       (三)目的及期間。
       (四)調用之法令依據。
       (五)有使用檔案原件之必要者,其事由。
       借調或調用機密檔案,應先經原移轉機關(構)之同意。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數量龐大或有特殊情形,本局得請機關(構)提供必要人力、物力
       之協助。
       機關(構)法定職掌為研究、出版、展覽或因執行研究專案計畫需要,有借調非其移
       轉之國家檔案,本局得於機關(構)保密具結後提供之。但經本局完成開放處理之檔
       案,得免保密具結。
       依前項規定借調國家檔案,且提出複製本局已數位化檔案,或申請辦理數位化需求者
       ,複製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折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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