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戶政
中華民國93年4月8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內政部臺內戶字第1051204631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修正內容

  • [修正]
  • 二、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透過網路傳輸方式取得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簡稱國
      民健康署)傳輸之出生通報資料後,應以七日為一週期,遇例假日,順延之,分別依下
      列方式傳送: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新生兒之出生通報資料,下傳至戶政事務所。
     (二)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母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
        父不詳或父母之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而另一方非中華民國國籍之
        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本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取回資
        料,另由本部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三)父母均為外國籍或母為外國籍父不詳之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以資料交換方式,由
        移民署取回資料,另由本部戶政司複製一份留存。

  • [修正]
  • 三、出生通報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國民健康署提供之新生兒資料應有專屬流水序號。新生兒身分為無依兒童時,應予
        註明。
     (二)同一週期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國民健康署應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
        下傳戶政事務所。
     (三)本部原則上於每週第一個工作天取得資料,並下傳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應於該
        週第二個工作天執行接收通報。
     (四)本部取得國民健康署提供出生通報資料後,先將產婦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
        簡稱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內國人統一編號及出生年
        月日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該產婦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無產
        婦統一編號、產婦之統一編號或出生年月日有錯漏者,以配偶之統一編號及出生年
        月日比對符合後,再下傳至該產婦配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父母均為無國籍人,下
        傳產婦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產婦居住地資料者,下傳配偶居住地戶政事務所。無
        依兒童,下傳安置無依兒童之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資料均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回饋國民健康署查核。
     (五)本部將國民健康署提供之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通報資料另有更新,鄉(
        鎮、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存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以備查詢、
        補印之需。

  • [修正]
  • 五、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查核新生兒出生登記法定申請人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出生登記者,依規定
        催告,經催告仍不申請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出生通報資料作為出生登記證明
        文件。
     (二)前款當事人戶籍已他遷且新生兒尚未辦理出生登記者,函轉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處理
        。
     (三)發現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有錯誤者,應敘明資料不符內容、更正資料法令依據並檢
        附戶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函請當時通報出生之醫療機構查明處理並副知國
        民健康署及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局(處)。
     (四)發現新生兒未受婚生推定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登錄出生通報
        查核結果並敘明事實狀況。
     (五)發現具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新生兒未辦理出生登記前已於大陸地區設籍者,應為出
        生登記,再廢止其戶籍。
      前項第三款醫療機構查明更正後,將更正資料依規定通報。
      第一項第四款出生通報資料,由本部以七日為一週期通報移民署取回,遇例假日,順延
      之。

  • [修正]
  • 七、移民署依外來人口在臺所生新生兒註記相關規定辦理出生註記後,將新生兒註記資料每
      日傳至本部,資料異動時每日相互通報。
      前項新生兒經移民署查證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由移民署於該通報內
      敘明事實狀況及法令依據。產婦及其配偶之姓名、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錯漏者,移民
      署應予註記並更正或補填之。
      本部自移民署取得前項新生兒註記資料後,依第三點規定通報戶政事務所,戶政事務所
      於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後,應通報本部將處理情形回傳移民署。
      第二項通報屬醫療機構資料登打錯誤者,依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