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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社政
中華民國31年2月10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09211號令修正公布第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六十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七條

    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
    類之團體。但其名稱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與已許可團體之名稱相同。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營利團體有
      關。
    三、有歧視性或仇恨性之文字。

  • [修正]
  • 第二十五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
    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
    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
    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
    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 [修正]
  • 第二十九條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團體章程得訂明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時,以視訊
    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人民團體於一定
    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或其公告之方式開會。

  • [修正]
  • 第六十六條

    人民團體選任職員之選舉罷免、工作人員之管理、會務之輔導與財務之處
    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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