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
-
第二條
臺長綜理臺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臺長襄助臺長處理臺務。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內政/警政
中華民國91年4月22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10302132313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條文,並自103年1月1日生效
subject
所有條文
apps
編章節
tune
條文檢索
pin
條號查詢
history
歷史沿革
extension
制定依據
menu_book
相關解釋令函
change_circle
異動說明
drive_file_rename_outline
提案草案
file_download
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