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23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560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繳納方法)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
     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