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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繳納方法)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
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後,得彙總
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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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23年12月8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5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095560號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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