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37年12月11日
中華民國77年8月12日財政部臺財稅字第770661201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條文及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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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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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公私營業或事業組織彙總繳納印花稅者,其經核准總繳印花稅之憑證,應以每二月為一期
,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自行核算應納或代扣
印花稅款,填具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並應於同一期限內,填具印花稅總繳申報表,向
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