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20年6月13日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580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之一、第六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21045555號令發布,定自112年12月2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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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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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之一
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
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
務人,不適用前條第三款規定。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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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
一、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固定營業場所。
四、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