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財政/賦稅
中華民國69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6414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課徵對象)

     娛樂稅,就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
     一、電影。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
     四、各種競技比賽。
     五、舞廳或舞場。
     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
     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