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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但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第二條第七款
規定與其他公有土地辦理交換者,依財政部核定交換日之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其價值
。
前項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值。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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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本計價方式查估評定或計算之國有財產價格,得為讓售價格、標售底價、贈與價格、
交換價格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並得作為計算租金或地上權權利金之基礎。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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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計價方式查估之各項國有財產價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屬各分署應循估價作業程
序提交所屬各分署國有財產估價小組審核,並依規定將審核結果報由國有財產署提交國
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他機關或機構查估之國有財產價格,經行政院或財政部交付複估者,得由國有財產署逕
提國有財產估價委員會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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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財政/國有財產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財政部臺財產估字第10200165300號令修正發布第二點、第三點、第八點,並自102年6月28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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