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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85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351523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八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本部備
    查。

  • [修正]
  • 第九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本部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本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
    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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