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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內,檢具該年度信託事務計畫書及收支預算書,報本部備
查。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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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受託人應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本部備查:
一、該年度信託事務處理報告書。
二、該年度收支計算表及資產負債表。
三、該年度終了時信託財產目錄。
前項各款文件,受託人應於本部備查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於其執行信託事務之場所
及資訊網路公告至少連續三年。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法務/法律事務
中華民國85年12月4日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603515230號令修正發布第八條、第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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