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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經濟/組織
中華民國62年1月31日
中華民國70年5月20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3138號令修正公布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
     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
     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遴
     聘之董事,各不得超過六人,其任期為三年,期滿後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
     人數二分之一。

  • [修正]
  • 第七條

     本院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事,均由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任期為三年,期
     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
     常務監事應列席董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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