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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74年2月8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行政院主計總處主人考字第1021001084A號令修正發布第一條、第五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修正]
  • 第五條

     主計人員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視其情節嘉獎一次或二次:
     一、對本機關財務管理,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二、對本機關會計制度實施,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三、全年內執行內部審核事項,均依規定辦理,圓滿完成任務。
     四、對本機關統計工作,提供改進意見,並經採行。
     五、年度概算、預算之編製,於限期內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六、年度決算及半年結算報告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精確無訛。
     七、全年度各月份會計報告,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翔實無訛。
     八、全年應編製之公務統計報表,均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完備翔實。
     九、全年定期辦理統計調查資料表件或編撰報告,均能於限期內送達,且內容正確完整無
       訛。
     十、承辦重要交辦業務或兼辦其他機關主計業務,圓滿完成任務。
     十一、參加與主計業務有關之訓練、進修,期間在二週或總時數在六十小時以上,成績列
        前三名。
     十二、全年內各種主計人事報表均能依限送達,及各種主計人事案件,均依規定辦理,且
        內容正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三、全年內辦理各種主計資訊業務,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成績優良。
     十四、公款支付憑單編製,均能依限完成,且內容精確無訛。
     十五、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著有成效。
     十六、各項會計紀錄設置齊全,且均依規定時限辦理。

  • [修正]
  • 第十一條

     主計人員獎懲權責如下: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以下簡稱總處)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二、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核定。
     三、各一級主計機構主辦人員以外其餘人員之獎懲,由各一級主計機構核定。但一次記一
       大功以上或一次記一大過以上之獎懲案,須先行函送總處審查同意後,再由各該一級
       主計機構依權責發布。

  • [修正]
  • 第十二條

     主計業務之獎懲程序如下:
     一、前條第一款人員之獎懲由總處各單位主管擬具獎懲事由、種類及適用條款,檢同有關
       資料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二、前條第二款主辦人員之獎懲,由總處主管處,依據有關資料及規定,擬具獎懲事由、
       種類及適用條款,送由人事處審查,並提報總處考績委員會審議後,簽報主計長核定
       。
     三、前條第三款人員之獎懲,由各該主計機構(主辦人員由其上級主計機構)擬具獎懲事
       由、種類及適用條款,並檢附有關資料,層報該管一級主計機構考績委員會審議後,
       簽報一級主辦人員核定,並按月列冊(格式如附件)報請總處備查。

  • [附表]
  • 附件-主計人員獎懲月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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