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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主計/處務
中華民國89年2月11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綜字第1030200544A號令修正發布第五條、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
       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
       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得在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協助中
       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 [修正]
  • 第六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
     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經濟部一人。
     七、教育部一人。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局(處)長或副局(處)長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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