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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
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
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
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
四、營業區域圖四份。
五、系統布纜圖四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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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頻段利用及電波洩漏,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之規定
。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82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10046026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七條(原名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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