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新聞/廣播電視
中華民國82年11月9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法字第100460267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二條、第七條(原名稱: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暫行管理辦法)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

     申請登記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以下簡稱有線播送系統)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一
     個月內填具申請書,附繳下列資料,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申請登記:
     一、營業日期及營業事實證明資料四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四份。
     三、頭端地址及設備清冊四份。
     四、營業區域圖四份。
     五、系統布纜圖四份。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資料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第四款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
     審查,第五款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未依第一項所定期限辦理者,不受理其申請登記。

  • [修正]
  • 第七條

     有線播送系統之頻段利用及電波洩漏,應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規則之規定
     。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