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人事行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70年10月1日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行政院院授人考字第0930065552號函修正發布第四點之附表,自9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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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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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時成績考核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各機關主管人員每年四月、
八月應考核屬員之平時成績,並將受考人之優劣事蹟記錄於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
如附表。但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
主管人員應就前項考評結果,提出對受考人培訓或調整職務等具體建議,並將考核結果
有待改進者,提醒受考人瞭解。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各機關於辦理年終(另予)考績時,應依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程序遞送考績委員會辦理,並至少每半年密陳機關首長核閱一次,
上級主管或機關首長並得隨時查閱。
如發現有考核紀錄不當或與事實不符者,得加註意見送請單位主管覆考或逕予更正之。 -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