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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處務
中華民國85年6月29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1040041247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六條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退伍除役之軍官、士官本人者,於退伍、除役後死亡,由其遺族登記請領
    ,遺族之範圍及領受順序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一條有關繼承之規定。
    補償金發給對象為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撫卹之遺族者,其登記請領之範圍及領受順序如下:
    一、父母、配偶、子女。但配偶以未再婚者為限。
    二、祖父母、孫子女、寡媳及鰥婿。但寡媳及鰥婿以未再婚者為限。
    三、兄弟姊妹,以尚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者為限。
    四、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養者為限。
    前項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其補償金應平均領受,如有死亡或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領受
    權時,由其餘遺族領受之。
    前三項登記請領補償金之遺族,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委託其中一人檢具被繼承人死亡登記
    謄本、全戶戶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代表辦理。第一項已登記請領後死亡者亦同。
    受理登記之機關已可透過連結內政部之戶役政資訊系統查驗申請人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者,前
    項死亡登記謄本或全戶戶籍資料,得免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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