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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者,應填具免費供應種苗或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書,並檢附
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受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受理機關彙整轉請主管機關現場勘查,認
有實施造林之需要者核准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所定申請者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
承人,免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承租契約書。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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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主管機關核准造林獎勵金之申請,應於核准文件內載明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廢止造林
獎勵金之核准,並命獎勵造林人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一、任由造林地荒廢或擅自拔除毀損林木。
二、檢測不合格未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改善,或依限改善後仍檢測不合格。
三、在同一地點已接受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獎勵金。
四、新植造林地自核定獎勵年度起,連續三年未實施造林或檢測均不合格者。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情事,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者,獎
勵造林人免返還已領取之造林獎勵金。 -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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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獎勵造林之核准審核事項,得委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辦理。
有關原住民族獎勵輔導造林事項,由原住民族委員會協助辦理之。
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農業/林業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31741369號、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經字第1030032213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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