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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中央現行法規

行政/勞工/職業訓練
中華民國72年12月5日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61號令修正公布第二條條文

修正內容

  • [修正]
  •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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